責任編輯:法制網 來源:法制網 日期:2011-09-15
經營農資商店,卻對農藥的性能及用藥方法一知半解,最后因為商家誤導致使232戶稻農的1424畝水稻因蟲災減產。9月9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特殊的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由被告楊某賠償原告姚某等232人因使用不科學配方農藥引起的晚稻減產損失共計310500元。
2009年上半年,在湘陰縣經營農資商店的楊某根據其多年經營農藥的經驗,自行研制出一種由“阿克泰”、“愛苗”和“壟歌”農藥等混合使用的配方農藥。當年8月29日,楊某到湘陰縣嶺北鎮仁壽村專門設點進行農藥促銷宣傳活動。活動中,被告提供了一份“蟲害解決方案”,稱每次只需將“壟歌”、“阿克泰”“愛苗”混合配比,噴霧兩次,就能殺滅晚稻害蟲。當日,包括姚某等232名原告在內的許多村民從被告楊某處購買了壟歌、阿克泰、愛苗等農藥。他們將三種農藥按被告宣傳的用藥方式和配比劑量配好藥后,按宣傳單上說明的使用時間對晚稻田進行殺蟲用藥,但經過兩次用藥后晚稻田里的稻飛虱蟲害不僅沒有減少的跡象,反而愈加厲害,并出現晚稻稻株倒伏的現象。由于蟲害的原因,造成原告姚某等232戶農戶的1424畝水稻大面積減產。
經鑒定,被告楊某銷售的“壟歌”、“阿克泰”、“愛苗”等三種農藥為合格產品,但其向村民們提供的蟲害解決方案和用藥方法是不科學的,是仁壽村晚稻蟲害損失的主要原因。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姚某等232人從被告楊某處購得農藥,并按照被告提供的不科學的蟲害解決方案及用藥方法進行施藥后,導致他們種植的1424畝稻田因蟲害防治失敗引起的大面積減產。雖然被告銷售的農藥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并因此給農戶造成了財產損失,故被告應當承擔各原告因蟲害防治失敗造成的晚稻減產損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