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2-06-06
我國現有助劑管理措施
已知有毒有害的助劑:(1)芳香烴類(苯類)助劑(溶劑);(2)NP系列乳化劑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環境激素類);(3)潛在致癌物如S2等;(4)強極性溶劑如二甲基甲酰胺等;(5)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
已知的較為安全的助劑:(1)乙酸、植物油(玉米油、棉籽油)、瓊脂、黃原膠、阿拉伯膠、甘油、碳酸鈣、高嶺土等。(2)丙二醇、異丙醇、乙酸乙酯、聚乙烯醇、直鏈烷基聚氧乙烯醚、吐溫系列、EO/PO嵌段聚醚等等。
安全性有待考證,限量使用的助劑:甲醇、丙酮、石油醚、乙二醇、二乙胺、三乙胺、煤油、松節油、環氧大豆油、液體石蠟等。
我國現有的助劑管理措施:(1)申請登記的產品要求告知包括助劑在內的全組分名稱、含量和主要作用。(2)制劑的安全性綜合評價。對增加毒性降低安全性的助劑,要求進一步提供安全性資料或更換為安全的助劑。(3)質量無明顯差異相同產品認定。將助劑種類是否相同、含量是否在允許的范圍內作為判定是否為相同產品、能否減免資料的主要依據。(4)微小劑型優化減免資料。鼓勵使用分子量大、高效能、低用量的助劑和用于加工水性化、粒狀化、緩釋等劑型的助劑。(5)減少芳香烴助劑和強極性溶劑的使用。對乳油、可濕性粉劑、微乳劑等,制定了不得低于現已登記產品有效成成分含量的政策。(6)制定了特殊助劑的管理政策。禁止在農藥產品中加入S-2,并撤銷了320多個含S-2的農藥產品登記控制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亞砜等助劑的用量。(7)禁止在農藥中使用含芳香烴的普通石化產品,要求使用精練礦物油。(8)對百草枯中有關助劑進行了規定。
編者解讀:農藥助劑是化學農藥加工劑型中除有效成分之外所使用的各種輔助劑的總稱。助劑本身沒有生物活性, 但有增效作用, 它可提高藥效、降低農藥的用量、 節約成本、 減少農藥對環境的污染。我國目前所生產的助劑絕大部分為溶劑和乳化劑,而潤濕劑、分散劑、粘著劑、解毒劑、安全劑及增效劑的品種少,產量小。這不僅影響我國農藥現存劑型的加工質量,更嚴重影響新劑型的開發。而國外的農藥助劑按種類和實用功能分30多類,有數個品種,我國與之相差甚遠。再反觀我國現有的助劑管理措施,我們可以發現目前農藥登記助劑管理日趨嚴格,并且逐漸細化到具體農藥品種中助劑的使用管理。新的低毒、安全、高性能、專用性和環保型的助劑日漸成為主要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