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業部 日期:2012-06-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管理)所(站、局)、相關農藥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等三部委發布的第1745號公告精神,做好百草枯登記管理及水劑登記證和標簽的變更工作,確保公告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停止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包括百草枯復配水劑)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二、百草枯水劑生產企業須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我所藥政處申請重新變更農藥登記證和核準標簽。
(一)申請農藥登記證變更及標簽核準時,應攜帶農藥登記證原件、農業部核準的標簽樣張原件、實際生產使用的標簽、新標簽樣張、母藥來源證明(樣張見附件)、產品組成說明、24小時急救電話及相關資質證明。
(二)新標簽樣張須醒目標注安全警示用語:“本品無特效解毒藥,誤服危險,病程漫長痛苦,可能危及生命”,其字體顏色與背景顏色應形成強烈反差,如在白色背景上印紅色(或黑色、綠色)、黃色背景上印黑色、藍色背景上印白色,字體高度不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三)新標簽樣張須醒目標注24小時中毒急救熱線電話。設置百草枯中毒急救熱線電話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具有相對獨立的工作場所,能夠每天24小時開展咨詢工作;
2.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有救治百草枯中毒的經驗;
3.具有百草枯中毒救治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能提供有效的救治咨詢服務。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變更農藥登記證及未核準標簽的百草枯水劑的登記證將不再保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
四、百草枯母藥產品必須按要求添加規定的催吐劑、臭味劑、著色劑。欲保留水劑出口到境外的母藥生產企業,須于2014年7月1日前,攜帶有效的母藥及水劑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材料,申請其水劑產品出口生產的登記證變更。
五、其他事項
(一)百草枯水劑生產企業母藥來源應相對固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母藥來源證明的,應重新向我所藥政處申請變更并說明理由。
(二)百草枯水劑生產企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生產和銷售計劃,確保以原標簽上市的產品在2013年12月31日后不再在市場流通,已變更標簽的產品2016年7月1日后不再銷售和使用。盡量使用小口徑產品包裝瓶,限制流出速度,減少誤服。建立原料采購以及生產、銷售臺賬;出廠的百草枯水劑包裝箱內每箱須放置安全使用手冊及急救指南,并配備醫用活性炭。
(三)各省級農藥檢定機構應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轄區內的有關生產企業,積極開展1745號公告的解釋和宣傳工作,確保百草枯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同時,要積極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百草枯水劑的質量監督抽查力度,對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產品,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附件:
關于貫徹落實第1745號公告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