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191農資人 來源:191農資人 日期:2012-08-03
近日南京海關對某些百草枯企業申報出口的百草枯母藥進行立案調查。 海關認為,百草枯母藥作為添加了催吐劑成分的商品,應該歸入第38章進行申報管理,在此稅號下的退稅率為5%;而一些百草枯企業和貿易公司按照第29章分類進行申報(商品編碼為:29333990222),在此稅號下的退稅率為9%。海關將對這些企業是否涉嫌逃稅進行調查。
從信息公示和國際慣例上來看待這個事情,從2007年到2012年5月1日前,沒有任何海關或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對國內外貿企業出口的百草枯母藥按29章編碼報關的狀況,通過公開或者公示的方式,提出過任何異議。直至本次事件發生,無論是行業協會,相關政府部門,國內企業和貿易公司對此決議均不知情。同時,從全球的針對百草枯母藥的管理政策來看,百草枯母藥在全世界范圍內,稅則號基本都是按29章歸類。在國內也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百草枯母藥添加催吐劑就是制劑產品。
從農藥進出口管理角度看待這個事情, 在中國任何農藥的出口必須有農業部藥檢所簽發的農藥放行通知單,企業的報關信息需要嚴格與出口放行通知單一致,海關才予以通關放行。而農業部藥檢所給企業出具的農藥放行通知單上,百草枯母藥的商品編碼號為:2933399022,歸入第29章稅則號列。這說明百草枯母藥列入稅則號列第29章,是農藥管理部門一直認可并實施的標準,非企業行為。雖然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稅則歸類擁有最終解釋權,但農藥行業內人士,海關沒有考慮百草枯這個產品的特殊性,也沒有參照全球的絕大多數國家對此產品的認定,就認為百草枯添加催吐劑就使產品一般用途發生改變是不準確的。
從出口退稅的角度看待這個事情,如果海關的認定成立,那么全國的百草枯出口貿易企業可能會被海關認定涉嫌騙稅,需要補交稅款。對這點,國內生產及經營企業意見很大。出口企業認為,在出口競爭激烈的形勢下,所有的退稅早就計入抵扣的成本體現在報價中,出口企業不存在任何的不當獲利。
因此筆者認為,政府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強協同管理,不能出現政策錯位,以免給本在水深火熱中的農藥企業帶來更多的無所適從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