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4-05-15
2013年1月18日,美國環保署曾對出口標簽法規中40 CFR部分168分部D款作出修訂,該條款內容針對只用于出口的農藥產品和器械的標簽。業內相關人士隨后向環保署表示,某些標簽條例不再包含于條例的該分部中,而登記者無法使用相關標簽可能會造成貿易壁壘及成本費用的上漲。
近日,美國環保署宣布修訂農藥出口標簽法規,對2013年1月修訂時疏漏的條款加以修正。修訂后的新法規施行后,環保署將允許含有必需信息的附屬標簽附在農藥產品的貨運容器外表,而不必貼在每一個產品包裝上。附屬標簽的內容包括產品公告、宣傳單、通告、手冊、數據表等其他手寫、打印及圖片材料。
若環保署在為期30天的公眾評議期內未收到反對意見,該法規將在60天后成為最終版。相反,若環保署收到反對意見,則會向公眾發出撤回通告,暫不實施該法規。在這種情況下,環保署將立即針對意見發布新的條例,并再次進行意見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