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4-06-10
農業部辦公廳近日發布農辦政函(2014)46號文件,稱對于擅自修改農藥標簽和贈送過期農藥的行為將予以處罰。
文件首先對擅自修改農藥生產日期進行了定性。農藥標簽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有效期”,分裝農藥的標簽應當與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并標注“分裝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貼、涂改等方式對標簽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膠修改“生產日期、分裝日期”的,都應當認定為擅自修改標簽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予以處罰。經有資質機構檢測,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假農藥或劣質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
其次,文件對贈送“過期農藥”行為進行了界定。農藥經營者以贈送、獎勵、捆綁銷售等名義向消費者提供農藥產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農藥的行為。贈送過期農藥產品且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農藥產品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予以處罰。贈送、獎勵、捆綁銷售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