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6-01-18
為進一步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落實好《質檢總局關于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部署,質檢總局監督司組織實施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全面修訂工作,將原實施細則中總體要求和通用內容集中到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中,具體細化了總局關于生產許可審批時限、程序、免于實地核查及產品檢驗、以及集團公司取證等改革要求。
本通則適用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事項,應與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并使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承擔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工作。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受企業委托,承擔企業樣品的檢驗工作。
(一)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八)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全國許可證審查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并及時將計劃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由審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業并抄報企業所在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可派觀察員參加。
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五年后許可決定之日的前一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企業遷址除外)或補領的,截止日期不變。
證書延續的有效期起始日為原證書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為原證書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的同一日。
來源:質檢總局